一、特別聲明:寄件人寄遞價值超過1000元的物品,應在寄遞快件時向本公司如實聲明,并選擇保價寄遞,否則,本公司有權按照不超過1000元的物品處理。
二、寄件人義務及責任
2.1、寄件人應準確、工整、清晰地逐項填寫快遞詳情單,選擇保價時還須填寫申明內件價值既保價價值,并在寄件人簽名欄內簽名,寄件人不得隱瞞或虛報內件的性質、品名、數量、內件價值等真實情況,否則須承擔相應責任。
2.2、寄件人不得交寄以下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詳細可查閱國家郵政局《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違者須承擔相應責任:1、武器、彈藥;2、易燃、易爆、易腐蝕性物品;3、放射性物質;4、烈性毒藥、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5、毒品及麻醉藥物;6、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7、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8、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和其它快件安全的物品;9、流通貨幣和有價證券;10、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命令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2.3、寄件人需配合快遞企業攬件員對信件可拆開驗視但不檢查內容,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當場開箱驗視。
三、保價:對價值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物品寄遞時應選擇保價,保價快件除支付快遞費外還須支付保價費,保價費為申報內件價值的1%(最高保價金額不超過壹萬元),未申報保價、未填寫內件價值以及未當場支付保價費的視為未保價。
四、賠償標準: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寄遞快件延誤、遺失、損毀、內物短少時,寄件人有權追究快遞企業賠償責任。
4.1、延誤賠償標準:免除本次運費(不含保價費),由于延誤直接導致內件喪失價值的,由本企業按照損毀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由于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信息錯誤或變更,致快件無法按時交付的,不屬于快件延誤,快遞企業不承擔責任。
4.2、未保價的遺失、損毀、內物短少的賠償標準,按照5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寄遞物品的實際損失。
4.3、保價快件的遺失、損毀、內物短少按照投保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寄遞物品的實際損失金額。
4.4、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五、免責申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等對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快件損失或延誤不承擔賠償責任:
5.1、不可抗力; 5.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5.3、收件人或寄件人過錯。
六、本協議條款未做約定的,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相沖突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